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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成都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发布。根据该《办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起付标准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6%。
《办法》明确,救助针对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具体而言有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纳入救助范围,避免重复救助。
《办法》对救助标准和类型进行了系列规定,其中包括: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孤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资助标准为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定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资助标准为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7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起付标准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6%等。
同时,特困人员、孤儿在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在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救助,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限额为500元。
办法中提及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以及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等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按不同待遇标准救助。
具体来看: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起付标准,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80%的比例救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按65%的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60%的比例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60%的比例救助。
《办法》要求,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巩固高效经办服务机制。此外,医疗救助对象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标准连续计算,执行成都市待遇政策。未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陈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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