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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中介行贿25万元,一审获刑11年半

近日一则对融资中介行贿案件的判决引起广泛的关注,以下为有关事件摘要...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兴仁市人民政府为解决政府债务问题,找天睿公司实际控制人樊强帮助借款融资,并商议通过东湖城投公司、恒创公司和旅投公司接收借款并支付利息实现融资为规避国家法律对融资高额利息的规定,采用签订居间合同支付融资服务费的方式来实现融资高额利息。

后被告人樊强与兴仁市政府平台公司东湖城投公司、恒创公司、旅投公司开展十次高息融资业务,融资金额人民币3.477亿元,为出资方谋取高额融资服务费人民币1.3772亿元,其中樊强个人分得人民币3055.43万元。


(相关资料图)

期间,被告人樊强为在融资过程中为顺利开展融资业务多次向时任旅投公司董事长谭某波、时任东湖城投公司董事会成员田某胜、副总经理杨某、时任恒创公司融资部负责人兰某等人行贿共计24.6万元及2瓶飞天茅台酒。

2023年6月19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在樊强案的一审判决中,对于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基本全部予以认定。

兴仁市人民法院判决,樊强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处有期徒刑1年半,罚金2万元;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11年半,罚金1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罚金人民币152万元。

同时,一审法院还判决,樊强分得的3055.43万元融资服务费,是“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为何兴仁市人民法院会如此处罚樊强?

一审判决书中,兴仁市人民法院认为:“樊强与兴仁市政府平台公司开展多次高息融资业务,融资金额3.477亿元,为出资方谋取高额融资服务费人民币1.3772亿元,其中樊强个人分得人民币3055.43万元。兴仁市政府平台公司支付高额的融资服务费,导致了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由此,兴仁市法院认为,对于樊强的行贿行为,“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目前,樊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被一审法院认定的樊强案中的4个受贿者,来自兴仁市的三家政府平台公司。此4人中,目前公开仅见田某胜被司法追责。

田某胜的判决书显示:其被控收受包括樊强在内的8个人的贿赂共计60余万元,其中樊强给予其财物共计约8.9万元。

2022年12月20日,田某胜被判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3年;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两罪合并后,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来源:经济观察报、景来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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