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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适用规则有哪些

一、

行政诉讼的证据适用规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证据适用规则有:

1.取证规则

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相关资料图)

2.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举证,就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强化被告到庭应诉

3.补证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

4.质证规则

5.认证规则

行政诉讼认证是法官对证据三大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进行的综合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二、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

行政诉讼哪些不能做成定案证据

行政诉讼以下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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