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想花58块钱买一块劳力士,我能怎么办?”
这是2015年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在回答关于淘宝售卖假货现象时的回答。
(相关资料图)
他说,不是假货太多,是你太贪了,又想便宜又想好质量!
在互联网的蛮荒时代,这种神奇的诡辩,曾经获得过一片喝彩,还引发了更多的公司用“避风港”“信息聚合”“信息中介”等名义,一边赚取着流量收益,一边逃避主体责任。
随着有关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和有关部门对互联网平台的严肃监管,现在没有哪个电商平台,再敢说“我只是商品信息的发布平台,商品质量与我无关”。
但是,这种只追求资本最大化,忽视广大消费者利益的说法,最近竟然又在其他行业“借尸还魂”了。
一、“聚合打车”乱局
最近几天,数个媒体突然对“聚合打车”的模式话题密集发声。
“聚合打车”是2017年由阿里巴巴集团旗下“高德地图”创造出的网约车模式,即高德地图(高德打车)利用自身的庞大流量,签约引进多个网约车公司,通过“高德地图”等APP,向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
“聚合打车”模式,就是信息内容聚合模式,运营平台本身不生产内容,只是信息内容的搬运工。
信息内容搬运工的模式,俗称算法模式,有公司将此模式玩到极致,形成了中国的新三大互联网势力。
因此,当高德地图推出聚合模式的“高德打车”以后,引发更多个同样拥有巨大流量的超级APP企业仿效。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统计,2020年7月,监管平台共收到订单信息6.95亿单,其中,来自聚合平台的订单数量为1.53亿单,即每天493.5万单,总的订单数量占比约22%。
其中,2021年12月,高德宣布打车业务日订单量直逼600万单。2022年3月,媒体报道高德最高日订单量或已达700万单。每单按单收入1.5-2.5元,已经是“日进千万”。
由此可见,“聚合打车”模式已经成为网约车市场的主流使用模式之一,必须尽快纳入政府监管。
二、“聚合打车”的主体责任
在网约车服务中,“聚合打车”的“聚合平台”是怎样的一个角色呢?
按照《21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的说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出行聚合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只是信息服务,而不是客运服务。”
其给出的依据是,聚合平台不直接指派驾驶员和车辆,不参与网约车平台的价格制定,也不向用户收取客运服务费。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李怡雯表示,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者只能控制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进入和退出,无法控制司机的进入和退出,也无法对车辆进行管控。如果要求其对网约车平台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审核,在实践中也无法做到。”
理由是,因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传输相关信息。
虽然近年来各种“砖家”雷人语录频出,但我还是被以上这种说法惊到了。
1 、“聚合打车”必须属于网约车服务
根据2017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办法》并未将网约车服务限制在“拥有车辆”或者“拥有驾驶员”,而是定义在“整合供需信息”和“符合条件”,并提供了“预约出租车汽车服务”。
由此可见,不管是神州专车的“自有模式”,还是滴滴的“加盟模式”,亦或是高德的“聚合模式”,都是按照以上三个要素进行经营活动,都需要依法按照《办法》以及其他的客运安全标准进行监管约束。
因为平台公司没有向乘客直接收取费用,就不用承担客运服务责任?
不禁让我想起了《九品芝麻官》里豹子头在JY里经典的语录:
“我不给钱,她不就不算卖了吗?”
2 、聚合打车平台必须承担安全审核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聚合打车”从事的是网约车经营服务,就需要依法采取措施,遵纪守法经营。
如果“聚合打车”不想、不愿、不能承担客运安全责任,尤其是想撇清自己只是个“信息平台”而不是“客运服务平台”,例如前文所述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李怡雯”的意见:
“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者只能控制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进入和退出,无法控制司机的进入和退出,也无法对车辆进行管控。如果要求其对网约车平台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审核,在实践中也无法做到。”
那么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聚合打车平台如果没有取得网约车经营资质,或者不能及时审核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资质,那么就是
“非法经营”。
那种说“我是给合法企业做个信息撮合、信息中介而已”的狡辩,已经在P2P爆雷潮以后,被社会公众彻底认清了。
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么合法安全经营,要么关停撤出。没有其他借口。
因为,乘客的生命经不起借口。
3 、“聚合打车”放大了客运风险
自从网约车服务出现了安全事故,尤其是出现了生命安全责任以后,有关部门对“自营模式”“加盟模式”的网约车服务,显著提高了监管门槛。
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措施,就是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企业需要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即承运人需要取得《网约车运输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其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可以最大化的对从业人员进行事先排查。
更为重要的是,要想保障网约车在运行中的全程安全,需要更为先进的数字系统支撑,这种支撑对资金能力和科技能力都是双重考验。正是这种安全保障投资巨大,所以在2018年开始,众多的小型网约车企业退出了市场。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近两年网约车市场出现了供应空缺,于是大量不合格、不合规、甚至完全是黑车的经营者再次冒头。
这些小经营者如何能获得乘客需求信息?
挂靠合作到拥有巨大流量的聚合打车平台。
聚合打车平台只负责进行流量变现,并不审核具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和安全信息。
由此,巨大的乘客安全风险再次开始酝酿发酵,直到悲剧再次发生。
三、莫让生命之花再次凋谢
近日,郑州一名女大学生乘坐由“高德打车”平台派发给“有象约车”的网约车时遇车祸去世,同车人员还有2人重伤2人轻伤。去世学生家属称,其乘坐的网约车没有任何相关证件,属于违法上路、违法载客,车祸发生时还超速行驶。
是的,你没看错,又一个女大学生的生命消逝在网约“黑车”运营过程中。
值得一提的是,@高德打车 在自己关于此事声明最后一点强调,该平台“通过聚合全国各地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合作伙伴,为用户提供便捷的网约车和出租车出行服务”,疑似回应资质问题。
简单的说,就是 “无资质”的 聚合打车平台,通过一个“有资质”的中间商,把乘客出行信息卖给了一个“无资质的黑车”,然后乘客死了。
而这只是近年来聚合打车平台违规行为的一个最新案例。
今年4月份,高德平台上妥妥E行、及时出行等9家网约车服务商被济南当地城乡交通运输局处罚,其中7家是高德打车核心服务商。
5月份,妥妥E行又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总计被罚11次,罚款共计11万元。企查查显示,今年以来妥妥E行因非法派单累计罚单已超百万。
6月份,高德打车被宜昌市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原因是向“腾飞出行、及时用车、携华出行、优E出行、妥妥E行、搭顺出行”6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未经审查非法派单,并责令高德向上述公司停止派单。
同样在7月份,南宁市交通执法支队责令高德打车方面对接入的不合规网约车平台进行下架处理。
作为平台提供方,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对网约车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基本资质予以审查,岂能“只管抽成,不管审核”。
但是即便在监管部门屡屡开出罚单,甚至已经酿成悲剧的情况下,多个聚合打车平台依然默许无资质的网约车在平台上运营。
诡异的是,在高德打车订单量占比较大的几个服务商中,妥妥 e 行、携华出行、及时用车等平台皆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况,质权人都是阿里巴巴。
读者谁能看懂这其中是什么关系,欢迎留言!
更令人心寒的是,郑州的女大学生尸骨未寒,有关人等就启动了洗地模式,为聚合打车平台从应负未负的安全责任中脱身找理由、寻说法,一副丑恶的嗜血资本嘴脸。
曾经,有网约车企业因为乘客安全事故直接被处罚下线。
如今,更加危险的聚合网约车模式,却迟迟没有受到监管处置。
但愿,被流量收割的,不再是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