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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电商平台售卖“换心”二手车,退一赔三冤?

8月24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二手车交易案。

事主于先生花费16.6万元通过某平台购买一辆二手车,在使用和维修过程中发现该车存在发动机更换、维保记录缺失等问题,涉案二手车电商平台被法院认定构成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相关资料图)

二手车换过发动机,平台自称“不知情

于先生在某知名二手车交易平台花费1660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并另外支付了5091元物流运输等服务费。

双方签订了《二手车销售协议》,约定平台向于先生提供315项车辆检测、1年包退、全国联保等增值服务。

《协议》还载明,因二手车是特殊商品,故平台不对车辆型号、配置的真实情况负责。

后来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变速箱渗油的问题,于先生去维修时被告知发动机曾更换过,发动机号码牌上的数字存在明显的扭曲、变形以及摩擦痕迹。

但是,平台此前提供的检测报告并未显示发动机有问题。

因机油渗漏严重,车辆性能受损,于先生称自己一直未敢开上高速行驶,严重影响了涉案车辆正常使用。

于先生在维修车辆时发现该车发动机更换过,这一情况在交易时被隐瞒。

北京四中院供图

于先生多次找平台协商解决无果,只能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二手车平台辩称,其从前任车主手中收购涉案车辆时进行了检测,并未发现发动机更换的情形,对发动机更换一事不存在隐瞒的主观故意。

平台还称,其在第三方平台查询维修保养记录时显示为“查无记录”,且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属于原车主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范畴,自己无权再私自调取,因此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慎义务。

平台显示,于先生购买的车辆发动机功能正常。北京四中院供图

此外,平台还举证证明了其与前任车主之间存在《二手车收购协议》,约定前任车主应向平台提供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及如实告知发动机等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不过,涉案车辆也是前任车主从他人处收购,前任车主也不知晓发动机更换一事,且涉案机动车登记证书中未对发动机号进行过变更登记。

法院:平台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过程中,平台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因此法院确定该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在涉案车辆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二手车辆不可能没有经过维修保养,在查询不到相关记录的情况下,平台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查询,同时对涉案车辆进行更为认真、专业的检测。

本案中,平台没有进一步对涉案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进行核实,明显对该重要信息的缺失存在消极、放任的态度。

平台虽与于先生约定不对车辆型号、配置的真实情况负责,也不能排除平台应履行的诚信告知义务。

而且,平台与前任车主的《二手车收购协议》中包含了车主需要提供车辆维修保养记录的约定, 平台以侵犯个人信息为由辩称自己在二手交易中无法查询维修记录,实际是否认了自己在前手合同中应当履行的收购审核义务。

据此,北京四中院认为,在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测时,发动机号码牌存在明显异常,平台却称不知情,实难采信。

此外,即使平台因为重大疏忽没有发现发动机更换的情况,其亦应当将维修保养查无记录这种影响购买的消极事实如实告知于先生,由于先生决定是否购买。

如果原告知晓涉案车辆未查询到维修保养记录,必然会坚持进一步查询,也必然会知晓发动机更换一事。

综上,无论是明知发动机存在更换而故意隐瞒于先生,抑或平台没有尽到专门经营者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未发现发动机被更换的事实,其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将其检测的情况如实告知于先生是确定无疑的。

在此情况下,平台对影响购买的消极事实沉默不告知,并对涉案车辆作出状态及性能正常的报告,与涉案车辆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使于先生基于对平台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认为涉案车辆不存在问题从而进行购买,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于先生退还涉案车辆,平台退还于先生166000元购车费及5091元服务费,并赔偿三倍购车费498000元。

二手车小胖说:

二手车产品本身的复杂性和人性本身的问题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会更多的“变形”出现,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平台和规模化的品牌商家来说,不断完善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不断地优化合理的流程,真正用户思维如其“宣传”所说的做好承诺兑现。

出来混,都是要还的,侥幸和糊弄是不行的,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从业者们能够引以为戒,亡羊补牢,新政以后,逃避就更没有理由了。

没这金刚钻别揽这瓷器活,打铁自身硬,否则都是锅。

—THE END—

关键词: 维修保养 发动机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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