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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小鹏汽车再次被罚

电动知家消息,近日,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规定不公平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

据悉,消费者购车时,需与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小鹏汽车购买协议》。 其中,协议第十三条规定: “如果买卖双方存在争议,未协商一致的,则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时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消费者在使用小鹏汽车APP购买车辆时,需要在线上签订购买协议,在此签订 过程中该协议第十三条无法更改。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北京小鹏汽车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 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 , 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 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事实上, 这也不是小鹏汽车第一次因此格式条款被罚,早在 2021年2月3日,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杭州小鹏汽车有限公司被浙江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小鹏汽 车购买协议》第十条款约定“......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小鹏 汽车购买协议》11.3条款约定“11.3.您同意,法院、仲裁机构、小鹏汽车以快递形式寄送各类文书/ 文件时,以寄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不论投递结果为拒收、投递成功或不成功等。 ”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 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 格式条款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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