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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资料图片)

裁判要旨: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了保底条款的,该条款违背了委托人自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资本市场中风险和收益共存的客观规律,加大了市场泡沫,容易引起金融风险,故该保底条款必然无效。如亏损形成后受托人作出自愿赔偿亏损等承诺的,其性质并非系对双方委托理财关系存续期间的保本承诺,而是基于亏损的事实所作出的赔偿承诺,在不具有任何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该承诺应属有效。

【案 情】

2017年,金某与黄某签订《委托合同》一份,约定金某出资300万元开立股票交易账户,委托黄某对该账户进行实盘操作,双方对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及违约责任均做了详细约定。该合同底部,黄某手写文字如下:本人黄某承诺金某所投300万元资金本金保本。

《委托合同》签订后第一个月,股票营利15万元,金某按照约定向黄某支付3万元。之后一直亏损,金某本想解除合同,撤回委托,但黄某试图翻盘,只同意金某撤回100万元资金。为稳住金某,黄某再次向金某书面承诺保本,并以出具借据的形式承诺保本200万元。因证券市场持续下行,导致亏损加剧,至2020年,金某发现股票价值仅剩18万余元,便通知黄某解除了《委托合同》,变更账户密码,收回股票账户交易权限。

2020年9月,黄某向金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黄某于2017年同金某签订代为炒股的保本协议,在炒股中存在严重失误,给金某的资金造成严重亏损,对上述亏损金额决定以赔偿款的方式偿还本金及利息。

该《承诺书》出具后,黄某至今未履行,故金某诉至一审法院。

【审 判】

一审法院认为,金某委托黄某对其股票账户进行实盘操作,投入300万元进行投资,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委托理财关系,双方均应按约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关于《委托合同》底部黄某所作的保本承诺,属于该合同的保底条款,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原则,委托理财的收益或损失均应由委托人承担,故黄某为吸引投资向金某所作出的本金保底的承诺应属无效。至2020年金某通知黄某解除委托关系后,黄某于2020年9月向金某出具了《承诺书》,确认其在委托期间存在严重失误,并对金某所投资金造成亏损的事实。黄某作为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补足损失的承诺,并非在不能确定委托理财盈亏的情况下作出,而是在委托资产亏损实际发生后作出的承诺,故该承诺应属有效。黄某在承诺作出后未履行对金某的赔偿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关于金某要求黄某对履行委托事项中造成实际亏损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黄某返还金某全额亏损及相应利息。黄某不服,认为承诺书是金某胁迫其所写,非其真实意思,故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二中院认为,黄某向金某出具《承诺书》后,既未报案,亦未向法院申请撤销,且该《承诺书》的内容及签名均为黄某亲笔所写,即使上述内容系照抄,黄某作为从事证券行业多年的专业人员,对于签字的审慎态度应强于一般主体,理当清楚所作承诺可能造成的后果。基于上述理由,黄某关于该《承诺书》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显失公平的主张,依据不足。加之,2020年2月金某通知黄某解除了《委托合同》,故黄某在后出具的《承诺书》并非系对双方委托理财关系存续期间的保本承诺,而是基于亏损的事实所作的赔偿承诺,该承诺系黄鹏的真实意思,现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应属有效。据此,二审判决维持。

评析详见民商法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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